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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邪教之“教”不是宗教之“教”

1999-12-10 来源:光明日报 李秋零 我有话说

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指出:邪教的“教”不是指宗教的“教”,而是特指一类邪恶的说教,邪恶的势力。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盗用某些宗教、气功的词语概念,但又不敢称就是宗教或气功。这种非党、非教、非气功的性质及其严重危害,恰恰证明“法轮功”组织就是邪教。

“法轮功”是一种“教”

在汉语中,“教”是一个多义词,但最基本的含义是“教化”。既然要“教化”,就免不了要有一套说法,于是就有了“教理”。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舜就曾命契“布五教于四方”。这里的“布教”,指的就是用五种教理去教化四方百姓。有了教理,也免不了会有或多或少的信徒,如果这些信徒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也就有了一种作为组织的“教”。在人类的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并且至今仍然存在着形形色色这样的“教”。

从“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说”到所谓的“法轮大法”,“法轮功”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所谓“教理”,并且自称是唯一能度人去天国的“正法”。从以李洪志为总头目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到全国各地的练功总站、辅导站、练功点,“法轮功”组织内部有章程、有制度,分工明确,令行禁止,信徒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这说明它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备的组织体系。从各种各样巧立名目的学习班、培训班、辅导班,到频繁的“传法”、“弘法”,“法轮功”组织的活动亦愈演愈烈。即便是李洪志巧舌如簧,又怎能抵赖“法轮功”组织是一种“教”这个铁的事实呢?

说“法轮功”是一种“教”,必然引出另一个问题,即“法轮功”是不是一种宗教。实际上,也确实有人顾名思义地把邪教解释为“邪恶的宗教”。

在汉语中,“教”的确还有另一层含义,即特指“宗教”。商务印书馆1988年出版的《辞源》说,“佛教以佛所说为教,佛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的分派,合称宗教,指佛教的教理……现泛称对神道的信仰为宗教。”而在西方,宗教(religion)一词则意为与神的“再结合”。依据宗教的观点,神创造了人,而人却由于自己的堕落背离了神,在神的感召下人又重新通过崇拜神而回到神。从起源和本质来讲,宗教无非是对尘世力量的一种神圣化。恩格斯曾经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从表现形式来说,宗教又表现为一些基本的要素。宗教学之父缪勒认为:“在一般语言里,我们使用宗教一词至少有三层含义:首先它指信仰的对象,其次指信仰的力量,第三指信仰的表现,即在崇拜行为中或在虔诚的行为中的表现。”(《宗教的起源与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一些学者也把这些要素概括为宗教观念、宗教情感、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

李洪志自己否认“法轮功”是宗教,认为“法轮功”超越了各种宗教。然而,他却把自己这个凡夫俗子塑造成一个超凡脱俗的神灵,甚至是法力最大的、最高的神。他断章取义地从佛教、道教、基督教窃取来一些片言只语,不断地发布“经文”,拼凑出“法轮大法”的教义。“法轮功”组织既用“世界末日”来恐吓练功者,又以祛病强身、度人去天国、“真、善、忍”来引诱,鼓动、培植起修炼者对神灵兼“教主”李洪志的特殊的崇拜情感,并举办种种有特殊仪式的“弘法”、“传法”活动。凡此种种,说明“法轮功”组织确实具有宗教的某些特征。

我们不必因为我国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讳言“法轮功”具有宗教的一些特征。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组织,与它有没有宗教的某些特征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换言之,我国政府之所以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因为它们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的。“法轮功”组织之所以被取缔,正是因为它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不过,说“法轮功”组织具有宗教的一些特征,并不意味着把它与宗教等量齐观。这是因为,“法轮功”组织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宗教,而是一种邪教。

“法轮功”邪教之“教”与宗教之“教”

“邪”在汉语中的首要含义是“不正”,即不正常、不正当、不走正道。在这样的意义上,把“法轮功”组织称之为一种“不正常、不正当、不走正道的教”也未尝不可。“法轮功”具有邪教的几乎所有基本特征,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将其概括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这一概括充分地揭露了“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本质。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基本特征也可以说是与宗教对比而言的。

对于所有的宗教来说,几乎都有崇拜神灵的内容。但宗教的神灵都是抽象的、彼岸的神灵。人间的教主充其量不过是神灵的代言人,是先知。即便是被基督教神化了的耶稣也是如此。据福音书的记载,他活在世上的时候也从未说自己就是神。而邪教的一大基本特征就是活在尘世的教主把自己神化,让信徒对自己顶礼膜拜。宗教所崇拜的神灵是真善美的化身,因而信徒们在神灵面前的态度是谦恭的,即便是教主也不能例外。取悦神灵、盼神降福的方式也只能是道德修养。而邪教的教主则由于自封为神,往往吹嘘自己具有超凡入圣的大神通,甚至有驱神役鬼的法力,以狂妄的态度君临世界,顺己者昌,逆己者亡,信徒们只能靠对教主的绝对忠诚、绝对服从来获得教主的青睐,即使是因此而为非作歹也在所不惜。邪教之所以邪恶,与对教主的这种无条件崇拜有着密切的关系。李洪志吹嘘自己的“出世千年不遇,万年不遇”,说自己“四岁时接受佛家独传大法第十代传人全觉法师亲自传功”,具有各种各样的特异功能,法身无数,能决定地球爆炸与否及其时间,能度人去天国,是唯一能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全世界只有他一个人在公开传正法,在末劫时期最后一个把它弘传出来,从而威胁利诱“法轮功”练习者心中只存一个“李老师”,对他唯命是从,百依百顺,甘受驱使,甚至把生命也心甘情愿地交给他支配,这种绝对的崇拜更进一步加大了“法轮功”邪教对社会的危害性。

邪教不仅控制人的行动,而且也控制人的精神,这种控制突出地表现为邪教教义的绝对排他性。当然,世界上的任何宗教的教义,都免不了具有排他性,都会宣称唯有自己才代表了真理。但对于正常的宗教来说,其教义往往是开放的。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各大宗教都形成了其系统的、完整的教义,并以其教义的博大、精致、深邃来吸引信众。它们承认其他宗教或者理论学说中也包含有真理或者可取之处,允许自己的信众独立地思考,把自己的教义与其他思想进行比较,在自由的思维中作出理性的选择。而邪教则根本没有这种文化的深厚历史积淀,而是从不同的理论学说中摘取片言只语,揉合成一个破绽百出、经不起任何推敲的大杂拌。为了掩饰和弥补这种致命的缺陷,邪教把思想上的排他性推向了极端,宣称其他一切理论学说都是邪魔歪道,唯有自己的才是绝对真理,严禁信徒接近其他思想。李洪志要求“法轮功”练习者对他那简陋的无法再简陋的“经文”反复背诵,反复抄写,要求他们与其它学说一刀两断,必须把其它念头统统了结,达到非“法轮大法”不信的痴迷状态,正是这种思想上的绝对排他性的集中表现。

邪教之邪,更突出地表现在其反社会、反文明、反科学的特征上。正常的宗教在悠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大多已经调整好了自己与社会、与文明、与科学的关系。宗教虽然都强调美好的来世或者彼岸世界,但并不完全否定现实世界的正常生活,甚至还把现实世界的道德生活作为来世幸福的必要条件,把现实世界中的成功作为荣耀神的一个有效途径,要求信徒在现实世界中为他人、为社会、为人类作出贡献。宗教虽然承认现实世界的不完美,但却都把依靠自己的力量改造现实社会作为自己的任务。此外,各种宗教虽然也都认为科学不足以认识神的真理,但大多都是只强调科学的局限性,而并不否认科学自身的真理性。对于科学已经作出结论的东西,它们不仅都予以承认,而且还力图把科学的结论纳入其教义体系,甚至鼓励信徒积极研究科学。在世界各大宗教中,都不乏为科学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信徒。而邪教则都明显地具有反社会、反文明、反科学、反人类的倾向。邪教大多利用社会上存在的丑恶现象或者不尽人意之处,对社会、对政府、对人类进行肆意的攻击,否认人类和各种社会力量有自我改善的能力,把在“世界末日”超升入天国作为追求的目标。一旦遭到社会的抵制,则不惜以武装抵抗、集体自杀、屠戮无辜平民等方式来与社会、政府对抗。至于科学,则由于其思维方式和结论直接与邪教的歪理邪说相对立,邪教更是极尽诋毁之能事。“法轮大法”极力宣扬“世界末日”、“人类末日”的临近,宣称任何政府、任何学说都不能挽救人类,人们对“法轮功”稍加微辞,“法轮功”组织就群起围攻,甚至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这充分暴露出其反社会、反人类的本性。

凡此种种,已足以说明,“法轮功”组织并不是一种正常的宗教,而是一种披着宗教外衣的邪教组织。总之“法轮功”邪教与正常的宗教有着本质的区别。

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不侵犯宗教信仰自由

时值世纪末,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在全世界范围内都蠢蠢欲动,各国政府也都对邪教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我国政府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只不过是其中之一。这种取缔并没有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社会现实中,宗教信仰自由绝不能混同于宗教自由、迷信自由。任何宗教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即内在的方面和外在的方面。内在的方面包括信念、情感等,外在的方面则包括行为、组织、体制等。内在的方面是纯粹个人的事情,发生在人的精神领域,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内在的方面的自由。其实,即便是对那种最荒谬的迷信和歪理邪说,如果有人硬要去信,别人也是无可奈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外在的方面则是社会的事情,发生在政治法律的领域,必须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地说,这范围就是国家的法律。即便是合法的宗教,其活动也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也必须接受国家依法对宗教进行的管理。任何宗教或者信仰的信徒都同时而且首先是国家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反革命活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法轮功”组织作为一种邪教,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这样的组织予以取缔,对其炮制者予以法律制裁,不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宗教自身的要求。因为对违法邪教活动的打击,同时也就是对正常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的保护。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大法”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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